【内容提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之一就是在宪法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专门条款。随着人权作为宪法保护的对象进入宪法,我国对人权的法律保障将面临蓬勃发展的新契 机。如何进一步理解有关人权的问题,如何构建新的权利体系是理论和实践中的新课题。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所以亦称宪法权利(注:权利、个人权利、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人权等概念从严格意义讲,在法学、哲学、政治学的范畴中有联系、竞合、差异、重叠、交叉之处,但本文的意旨不在于厘定这些概念的不同范畴,而仅在于就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作一综合分析。或者说从更现实的角度,作者更看重这些概念的相同之处,因此除非文中另有说明,本文将在同一层面通用这些概念。)。对基本权利体系的立法将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对权利尊重和保护的程度,而对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研究,将反映出人们对权利尊重与保护的传统和理念,也反映出国家对权利保护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在此基础上,找到一个既体现权利保障的追求和理想,又从实践出发的契合点,是一国家实现对基本权利的全面、切实保障的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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